南充鸿程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古学召与南充鸿程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巫溪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渝0238民初1353号
原告:古学召,男,1964年12月25日出生,住重庆市奉节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邓仲华,重庆峡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南充鸿程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南充市嘉陵区维康路5段76号城南综合市场3幢1层1-1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3000582036011。
法定代表人:梁飞,系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平,重庆连赞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古学召与被告南充鸿程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2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古学召及委托诉讼代理人邓仲华、被告南充鸿程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平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古学召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被告给付原告劳务报酬30791元。事实和理由:原告在被告承建的巫溪县2015年农村公路畅通工程第一标段西流路做劳务,被告拖欠原告班组劳务费,至今未给付。2019年11月11日,经天星乡政府督促核算,被告工地负责人袁刚确认,被告尚欠原告班组劳务费30791元。
南充鸿程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承认古学召提出的全部诉讼请求。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被告承认原告的诉讼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南充鸿程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古学召30791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84.89元,申请费327.91元,合计612.8元,由被告南充鸿程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张世红
二〇二〇年六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莫丽娟
书 记 员 杜雅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