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汉源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川1823执828号
申请执行人:汉源县鸿盛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四川省汉源县富林镇滨湖大道二段115号。
法定代表人:罗艳玲,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南充鸿程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四川省南充市嘉陵区维康路五段76号城南综合市场3幢1层1-15号。
法定代表人:梁飞。
被执行人:***,男,生于1977年4月10日,汉族,四川省洪雅县人,住四川省洪雅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汉源县鸿盛商贸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南充鸿程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南充鸿程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应支付申请执行人李江执行款644055.00元及利息,执行中,申请执行人汉源县鸿盛商贸有限公司同意被执行人南充鸿程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缓期履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和解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中止四川省汉源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川18民初1560号民事调解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刘继萍
二〇二一年七月十五日
书记员 卫毅飞
相关法律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和解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二条和解协议达成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中止执行:
(一)各方当事人共同向人民法院提交书面和解协议的;
(二)一方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交书面和解协议,其他当事人予以认可的;
(三)当事人达成口头和解协议,执行人员将和解协议内容记入笔录,由各方当事人签名或者盖章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