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川1302财保335号之一
申请人:南充鸿程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南充市嘉陵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XXXXXXXXX1。
被申请人:**,男,1968年11月7日生,汉族,住南充市西充县。
南充鸿程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2月25日作出(2019)川1302财保335号民事裁定,查封了四川宏瑞建设有限公司与**开发建设的位于西充县农工商皮鞋厂棚户区改造项目中尚未销售的1-16-5号、1-10-4号、1-11-4号的房屋。南充鸿程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3月19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川1302民初121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且南充鸿程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书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四川宏瑞建设有限公司与**开发建设的位于西充县农工商皮鞋厂棚户区改造项目中尚未销售的1-16-5号、1-10-4号、1-11-4号房屋的查封。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陈鲲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胡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