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充鸿程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申请执行人南充鸿程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青峰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川1302执2786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南充鸿程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南充市嘉陵区。

法定代表人:梁飞。

被执行人:青峰,男,汉族,1963年5月29日生,住南充市顺庆区。

被执行人;杨光云,男,汉族,1966年6月13日生,住南充市顺庆区。

被执行人:***,男,汉族,1967年4月26日出生,住南充市嘉陵区。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0)川1302民初1210号民事判决,立案受理申请执行人南充鸿程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青峰、杨光云、***合同纠纷一案。

1、在执行过程中,已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财产申报表、传票,但被执行人未实际履行义务。

2、本院分别于2021年4月2日、2021年6月4日通过总对总、点对点对被执行人青峰、杨光云、***的银行存款、工商登记信息、互联网银行、证券、车辆等进行了查询,已冻结了被执行人银行存款,因余额不足,暂不具备执行条件;以(2021)川1302执2786号之一执行裁定书杨光云的所有的东南牌川RQ××××车辆;五菱牌川RC××××车辆,因车辆已达报废标准,不具备处置条件;已查封被执行人杨光云名下所有的位于顺庆区××路××号××号楼××单元××层××号房屋,因轮候查封暂无法处置;无住房公积金登记信息。

3、本院于2021年4月26日委托网格员对被执行人财产状况和居所地进行了实地调查,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4、本院于2021年7月21日依职权对被执行人限制消费。

5、本院与申请执行人用电话进行了终本约谈,告知本案执行情况,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并书面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所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案债权金额1215000元(不含利息,迟延履行金),已实债权金额0元,未实现债权本金金额1215000元(不含利息,迟延履行金),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待被执行人在具备执行条件时可由本院予以恢复执行。

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张恒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兰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