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聚地建筑有限公司

武汉市黄陂区城市管理执法局与武汉聚地建筑有限公司非诉执行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15)鄂***非审字第00279号
申请人武汉市黄陂区城市管理执法局,住所地黄陂区望城巷特1号。
法定代表人***,该局局长。
被执行人武汉聚地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黄陂区前川街锦绣道80号1栋2-3层7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负责人。
申请人依据发生法律效力的(陂城管)罚决字(2015)第11147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于2015年10月20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并提供了相关的证据材料。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强制执行之具体行政行为认定事实清楚、程序合法、适用法规准确,符合强制执行的法定条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武汉市黄陂区城市管理执法局2015年2月11日作出的(陂城管)罚决字(2015)第11147号行政处罚决定准许强制执行。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严家政
人民陪审员张红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一日
书记员晏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