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聚地建筑有限公司

***、***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鄂0116民初10960号
原告:***,男,1968年1月14日出生,汉族,湖北省红安县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向进贤,湖北道博(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卿,湖北道博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告:***,男,1962年10月24日出生,汉族,湖北省仙桃市人。
被告:武汉聚地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黄陂区前川街锦绣道80号1栋2-3层7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1160705188173。
法定代表人:伍传明,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诉被告***、武汉聚地建筑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经原、被告庭外调解,原告***于2022年11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民事诉讼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理由正当合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768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秦志奇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八日
法官助理 阮 洁
书 记 员 林 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