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聚地建筑有限公司

**想、武汉全景新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鄂01民终1641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想,男,1980年11月2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武汉市黄陂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武汉全景新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黄陂区前川街东寺村、群光村南美银邦三期1栋2-3层2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武汉聚地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黄陂区前川街锦绣道80号1栋2-3层7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武汉市振鑫润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黄陂区前川街横堤村****32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武汉市黄陂区聚宝来装饰装潢经营部,经营场所湖北省武汉市黄陂区前川街东华一里139号。 经营者:***,女,1961年6月1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枞阳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武汉市诚徽金属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黄陂区前川街桃花村***77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女,1961年6月1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枞阳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85年12月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枞阳县。 上诉人**想因与被上诉人武汉全景新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武汉聚地建筑有限公司、武汉市振鑫润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武汉市黄陂区聚宝来装饰装潢经营部、武汉市诚徽金属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湖北省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2022)鄂0116民初231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3年1月28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想于2023年1月29日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想在本案审理期间自愿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想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3222元,减半收取1611元,由上诉人**想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申 斌 二〇二三年一月三十一日 法官助理 刘 杰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