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聚地建筑有限公司

武汉市黄陂区城市管理执法局与武汉聚地建筑有限公司行政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15)鄂黄陂行非审字第00279号 申请人武汉市黄陂区城市管理执法局,住所地黄陂区望城巷特**。 法定代表人***,该局局长。 被执行人武汉聚地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黄陂区前川街锦绣道********。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负责人。 申请人依据发生法律效力的(陂城管)罚决字(2015)第11147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于2015年10月20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并提供了相关的证据材料。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强制执行之具体行政行为认定事实清楚、程序合法、适用法规准确,符合强制执行的法定条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武汉市黄陂区城市管理执法局2015年2月11日作出的(陂城管)罚决字(2015)第11147号行政处罚决定准许强制执行。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