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莆田市城厢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0)闽0302执775号
申请执行人苏州为农温室大棚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常熟市辛庄镇杨园沈浜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瞿勤慧。
被执行人福建省绿丰园艺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莆田市城厢区华亭镇埔柳村下铁灶1号。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苏州为农温室大棚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福建省绿丰园艺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扣押、冻结、扣留、划拨、提取被执行人福建省绿丰园艺工程有限公司的财产,执行数额以履行本案债务为限。
冻结金融机构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需要续行查封、扣押、冻结的,应当在期限届满前三十日内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未续行查封、扣押、冻结的,本次查封、扣押、冻结的效力消灭。
本裁定立即执行。
执行员**
二〇二〇年三月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