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粤0106民初17397号
原告:***,男,1966年6月5日出生,汉族,住广州市白云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常倩倩、钟瑞芬,均系广东万辩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被告:广东坤鹏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黄埔区万腾街10号(自编3栋)313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10525552942。
法定代表人:纪泽盈。
被告:***,男,1987年11月2日出生,汉族,住长沙市雨花区。
原告***诉被告中广东坤鹏建筑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经审查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147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彭 佳
二〇二一年七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 赖嘉敏
书 记 员 马廷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