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坤鹏建筑有限公司

广宁县南街镇业友南东建材店与***、佛山市番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广宁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粤1223民初1379号
原告:广宁县南街镇业友南东建材店。经营场所:广宁县南街镇车背洞开发区。
经营者:陈业友。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剑华,系经营者陈业友儿媳。
被告:***,男,1956年7月6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
被告:佛山市番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佛山市南海区大沥镇钟边大道与竹基南路交汇处邻里商业中心2栋3层B311号铺。
法定代表人:陈树强。
被告:广东坤鹏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黄埔区万腾街10号(自编3栋)313房。
法定代表人:纪泽盈。
原告广宁县南街镇业友南东建材店与被告***、佛山市番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广东坤鹏建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8日立案。原告广宁县南街镇业友南东建材店于2019年8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佛山市番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佛山市番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起诉的申请,没有损害对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且符合有关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广宁县南街镇业友南东建材店撤回对被告佛山市番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审判员  陈钰修
二〇一九年八月十三日
书记员  邵成勇
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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