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坤鹏建筑有限公司

广宁县南街镇业友南东建材店与***、广东坤鹏建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广宁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粤1223民初1379号之二
原告:广宁县南街镇业友南东建材店,住所地:广东省广宁县南街镇车背洞开发区。
经营者:陈业友。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剑华,系经营者陈业友的儿媳。
被告:***,男,汉族,1956年7月6日出生,广东省广州市人。住广州市芳村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长平,广东人民时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东坤鹏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黄埔区万腾街10号(自编3栋)313房。
法定代表人:纪泽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光庭,公司业务员。
被告:广东洪会建设有限公司(原佛山市番穗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佛山市南海区大沥镇钟边大道与竹基南路交汇处邻里商业中心2栋3层B311号铺。
法定代表人:陈树强。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长平,广东人民时代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广宁县南街镇业友南东建材店与被告***、广东坤鹏建筑有限公司、广东洪会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8日立案。原告广宁县南街镇业友南东建材店于2019年月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其依法对自己民事权利的处分,没有损害国家和集体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及他人合法权益,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广宁县南街镇业友南东建材店撤诉。
案件受理费2180元,减半收取为1090元,由原告广宁县南街镇业友南东建材店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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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员  陈钰修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三十日
书记员  邵成勇
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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