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建展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莆田市华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福建省建展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莆田市涵江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1)闽0303民初2809号之二
申请人莆田市华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润公司)与被申请人福建省建展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建展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23日作出(2021)闽0303执保86号执行裁定,裁定冻结建展公司的银行存款,以人民币1652959.75元为限,冻结期限为一年。2021年7月28日,华润公司以双方已案外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财产保全。
本院经审查认为,华润公司自愿申请解除诉讼保全系其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福建省建展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652959.75元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俞 杰 人民陪审员 王 岚 人民陪审员 卓国贤
书 记 员 郑丹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