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莆田市城厢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2)闽0302民初2212号
原告:***,女,1965年8月15日出生,汉族,住所地莆田市城厢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申策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代理权限:特别代理。
被告:莆田市城厢区灵川中心小学,住所莆田市城厢区灵川镇何寨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350302488710718Q。
法定代表人:***,系该校校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鹏翼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代理权限:特别代理。
被告:福建省建展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莆田市荔城区荔办凤山坊巷3幢103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300680886078E。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耀南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代理权限:特别代理。
原告***与被告莆田市城厢区灵川中心小学(以下简称“灵川中心小学”)、福建建展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建展建筑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5月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灵川中心小学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建展建筑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决灵川中心小学、建展建筑公司共同赔偿***损坏房屋费用439800元(含材料费、误工费);2.本案诉讼费由灵川中心小学、建展建筑公司负担。事实与理由:2021年9月7日,建展建筑公司在拆除灵川中心小学原幼儿园部工程时,将***坐落于莆田市城厢区××镇××社区××路××号房屋撞损,导致***房屋墙壁倒塌、第二层平顶倾斜、墙梁断裂三处,成为严重危房,故请求判如所请。
灵川中心小学辩称,本案系侵权责任纠纷,灵川中心小学未实施任何侵权行为,不应承担任何侵权责任;灵川中心小学并非本案适格被告主体;***诉求的赔偿损坏房屋费用439800元无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综上,请求法院依法驳回***的诉讼请求。
建展建筑公司辩称,***主张的439800元的赔偿金额缺乏计算标准和计算依据;***提供的鉴定报告不足以支持其诉求的赔偿事实及赔偿金额;建展建筑公司施工人员施工时不小心撞到***的房屋,该房屋仅是局部受损,鉴定机构亦建议修复加固,***一直提高赔偿金额导致双方协商不成;***扣留建展建筑公司车辆的行为造成我公司停工损失,建展建筑公司将另案主张权利。综上,请求法院依法驳回***的诉讼请求。
***围绕其诉讼请求,依法向本院提交一下证据:1.集体土地使用证、鉴定报告各一份,欲证明***所合法拥有的不动产受到损害及鉴定费用系建展建筑公司分包的施工人员所缴纳的事实;2.证明书一份,欲证明案涉受损害的不动产系***所有的事实。
灵川中心小学质证认为,证据的真实性由法院认定。鉴定报告系***单方委托制作,鉴定程序不合法,不应作为本案定案依据。集体土地使用权证与鉴定报告存在自相矛盾,使用权证上载明的建房时间为2004年,鉴定报告里建房时间为2011年,故无法证明受损害房屋系产权证上的房屋。证据2证明书不能证明不动产所有权的情况,无法证明***所要证明的事实。
建展建筑公司质证认为,证据1的真实性由法院认定,从集体土地使用权证载明的内容与***在诉状中陈述的房屋情况不相符,根据土地证上载明的数据显示,灵川中心小学距离***房屋距离远超70厘米;鉴定报告系***单方委托,鉴定程序违法,不应作为定案依据;对证据2不能证明不动产所有权的情况,无法证明***所要证明的事实。案涉受损房屋是否系灵川镇何寨社区康富西路93号房屋没有相应的证据。
本院经审查认为,***提供的集体土地使用权证来源合法,与本案待证事实具有关联性,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提供的鉴定报告系其单方委托,且灵川中心小学及建展建筑公司均对***提供的鉴定报告不予认可,故对该鉴定报告本院不予审查;证明书的出具主体并非房屋的管理部门,对该证明书本院不予采纳。
灵川中心小学为反驳***的主张,依法向本院提交了1.企业信用信息公示报告、城厢区灵川中心幼儿园危房拆除项目招标公告、中标结果公示、建展建筑公司资质情况各一份,欲证明建展建筑公司通过公开投标方式中标了莆田市城厢区灵川中心幼儿园危房拆除项目,具有施工资质的事实;2.房屋拆除承包合同一份,欲证明灵川中心小学将灵川中心幼儿园危房拆除项目承包给建展建筑公司的事实。
***质证认为,对该二组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无异议,对关联性有异议,该公司存在违法分包行为,其具有施工资质不是免责理由。
建展建筑公司质证认为,对证据1的三性均无异议;对证据2的真实性无异议,但灵川中心小学是否有责任由法庭依法认定。
本院审查认为,***、建展建筑公司对灵川中心小学提供的证据的真实性均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
建展建筑公司未提供证据。
本案审理过程中,根据***的申请,本院依法委托福建省永正工程质量检测有限公司及福建壶兰价格评估有限公司对坐落于莆田市城厢区××镇××社区××路××号房屋是否进行修缮或是进行重建以及修缮或是重建的价格进行鉴定。
福建省永正工程质量检测有限公司于2022年8月18日作出永正鉴定[2022]鉴字第Y057号鉴定意见书,载明“福建省莆田市城厢区××镇××社区××路××号房屋可以进行修缮(部分受损严重构件建议拆除重新施工。)”。***质证认为对该鉴定意见书的真实性、合法性无异议,同意该鉴定意见书作为房屋损失价格鉴定依据。灵川中心小学质证认为,对该鉴定意见书的三性均无异议,同意该鉴定意见书作为房屋损失价格鉴定依据。建展建筑公司质证认为,对该鉴定意见书的三性均无异议,同意该鉴定意见书作为房屋损失价格鉴定依据。
福建壶兰价格评估有限公司于2022年12月8日作出闽壶兰评字[2022]PG312号价格评估意见书,载明“坐落于福建省莆田市城厢区××镇××社区××路××号房产(产权证号C×**)修复价格评估为:(大写)柒万陆仟玖佰柒拾元贰角(¥:76970.20)”。***质证认为,对评估意见书有异议,该评估清单中缺乏建筑材料搬运费,估价5000元;该评估意见书缺乏对房屋修补前聘请有加固资质单位提前做支撑防护工作的费用,估价共计17000元;自事故发生至今共16个月时间,该评估意见书缺乏对***房屋租金的评估,租金损失估价40000元;因房屋受损造成***误工费及车费约10000元;房屋修补完成后已不是原本状态的整体的房屋,***要求赔偿60000元;受损房屋修补及拆除过程中安全费用约30000元。灵川中心小学质证认为,对该评估意见书的三性均无异议,但房屋修复费用与灵川中心小学无关;对***另行主张的赔偿项目有异议,评估意见书已进行全部评估,***的主张缺乏依据。建展建筑公司质证认为,对该评估意见书的三性均无异议;***另行主张的赔偿项目没有证据予以证明,不应予以支持。
本院对福建省永正工程质量检测有限公司出具的房屋鉴定意见书及福建壶兰价格评估有限公司出具的闽壶兰评字[2022]PG312号价格评估意见书审查认为,上述二份鉴定意见书可以作为本案定案证据,本院予以采纳。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2021年9月7日,建展建筑公司在进行城厢区灵川中心小学幼儿园危房拆除项目施工时,导致***坐落于莆田市城厢区××镇××社区××路××号房屋后面的房屋受损。***以其房屋受损为由,要求灵川中心小学、建展建筑公司赔偿损失。庭审中,双方均确认该房屋受损部分无书面审批手续,房屋使用人为***。***主张灵川中心小学对该项目的施工监管不利,且建展建筑公司存在违法分包情形;灵川中心小学主张其并非本案适格被告,其不存在侵权行为,灵川中心小学招标程序合法,且建展建筑公司具有施工资质,故灵川中心小学不存在过错,不应承担侵权赔偿责任。
另查明,2021年8月1日,灵川中心小学作为“甲方”,建展建筑公司作为“乙方”,签订《房屋拆除承包合同》一份,双方约定“为确保莆田市城厢区灵川中心幼儿园危房拆除项目施工安全、有序、如期、保质保量顺利完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合同法》以及《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有关规定,为明确甲乙双方在房屋拆迁过程的权利和义务,经甲乙双方充分协商同意,特订立本承包合同,以供双方遵守执行。一、房屋拆除概况。1.拆除地点:莆田市城厢区;2.拆除房屋建筑面积:总建筑面积为2875㎡;3.工程承包范围:旧房拆除及场地清理、整平由乙方负责,旧房拆除后材料归乙方所有,乙方应向甲方交纳旧房拆除综合包干回收金。五、乙方的责任和义务。3.乙方在房屋拆除过程必须加强安全防范措施,除按拆除方案执行外,特别要注意二层以上房屋,人流量较大的房屋、危险房屋拆除的安全措施,按规定搭设脚手架和挂安全网等,进行拆除的房屋每日至收工时残墙高度不得大于1米,严禁违章操作,确保房屋安全拆除。7.乙方在房屋拆除过程产生的所有安全事故(含意外风险事故)以及因事故引发的经济纠纷和法律责任全部由乙方自己承担,与甲方无关。”
***提供的灵川镇何寨社区居委会出具的《证明书》载明“兹证明本村村民***,女,身份证号码35032119********,地处何寨社区康富西路93号,后面的房子属***所有。特此证明。”***提供的福州方创工程技术有限公司的鉴定报告载明“1.鉴定结论:根据地基危险性状态和基础及上部结构的危险性鉴定两个阶段的鉴定评级,综合评定莆田市城厢区××镇××社区××路××号后面的***住宅楼的房屋危险性等级为C级。(C级—部分承重结构不能满足安全使用要求,房屋局部处于危险状态,构成局部危房)2.建议:房屋局部结构破坏严重,应尽快进行加固补强。”
再查明,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显示的建展建筑公司的经营范围包含“房屋建筑、市政公用、土石方、公路桥梁、园林古建筑、城市及道路照明、水利水电、地基与基础、管道、建筑防水等”。福建省建设行业信息公开平台载明“福建省建展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资质范围为:钢结构工程专业承包三级、建筑机井安装工程专业承包三级、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三级、建筑装饰工程设计专项乙级、水利水电工程施工总承包三级、建筑装修装饰工程专业承包二级、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三级、电子与智能化工程专业承包二级、城市及道路照明工程专业承包三级”。
本院认为,民事主体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以及其他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犯。损坏国家的、集体的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的,应当恢复原状或者折价赔偿。本案中,建展建筑公司在进行城厢区灵川中心小学幼儿园危房拆除项目施工时,导致***坐落于莆田市城厢区××镇××社区××路××号房屋后面的房屋受损,建展建筑公司及灵川中心小学对该事实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
关于本案争议焦点,本院逐项分析如下:
1.灵川中心小学是否应承担赔偿责任?***主张灵川中心小学对建展建筑公司的施工行为监管不力,要求灵川中心小学承担侵权赔偿责任,但***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其主张;而且灵川中心小学提供了城厢区灵川中心幼儿园危房拆除项目的招标公告、中标结果公示单、建展建筑公司资质情况及其与建展建筑公司签订的《房屋拆除承包合同》等证据可以证明建展建筑公司具有其所承包业务的相应资质,灵川中心小学将案涉项目发包给建展建筑公司符合法律规定。因此,***要求灵川中心小学对本案事故造成的经济损失承担赔偿责任,缺乏事实和法律根据,本院不予支持。
2.赔偿数额的认定问题?本案中,经***申请,本院依法委托福建省永正工程质量检测有限公司及福建壶兰价格评估有限公司对案涉受损房屋受损情况及修复价格进行司法鉴定,鉴定结果为坐落于福建省莆田市城厢区××镇××社区××路××号的房屋(产权证号C×**)修复价格为76970.2元。该鉴定意见是由具有相关的鉴定资格的鉴定机构依法定程序作出,具有客观性和权威性,且符合证据性质。***虽对该鉴定意见书有异议,但并未提出足以反驳的相反证据和理由,故该意见书可以作为本案受损房屋修复价格的参考依据。建展建筑公司在施工时未能尽到安全防范义务,造成***房屋受损,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故建展建筑公司应当赔偿***房屋受损修复费用76970.2元。
为查明案涉房屋受损情况及房屋修复价格,***共计支出鉴定费30754元,***支出鉴定费系为了查明案涉房屋需要进行重建抑或进行修缮、进行修缮需要的价格,与查明案件事实具有关联性,而且确系建展建筑公司施工不当造成案涉房屋损坏,因此,***支出的鉴定费30754元应认定为***的损失,应由建展建筑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本案事故发生在2021年9月7日,至今近1年5个月,而且对案涉房屋进行修缮亦需要花费一定的时间,在此期间导致***对案涉房屋无法正常使用,本院酌定由建展建筑公司赔偿***因案涉房屋无法正常使用的经济损失23000元。***要求二被告赔偿房屋损失少估价的22000元、房屋租金损失40000元、误工费8000元、车费2000元、安全费用30000元及另外赔偿费用60000元,均未能提供证据予以证明,依法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此外,***主张建展建筑公司存在违法分包行为,但***未能提供证据证明该主张,对***的该主张,本院不予采信。
综上,建展建筑公司应当赔偿***房屋受损导致的各项经济损失130724.2元(案涉房屋修复费用76970.2元+鉴定费损失30754元+因案涉房屋无法正常使用的经济损失23000元)。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条、第一百二十条、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二百三十七条、第二百三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福建省建展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经济损失130724.2元;
二、驳回***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7897元,减半收取为3948.5元,由***负担2774.9元,由建展建筑公司负担1173.6元。
申请执行的期限为二年。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判决生效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以上诉法院生效判决为准),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应当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逾期未履行的,应自觉主动前往执行法院申报经常居住地及财产情况,并不得转移、隐匿、毁损财产及高消费等妨碍或逃避执行的行为;本条款即为执行通知暨财产报告条款,违反本条规定的,本案执行立案后,执行法院可按照法律文书载明确认的送达地址送达相关法律文书,并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采取执行措施,对相关当事人依法采取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限制消费令、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审判员***
书记员***
法官助理***
二〇二三年二月十日
附:本案相关的法律法规及执行提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三民事主体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以及其他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犯。
第一百二十条民事权益受到侵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
第一百七十九条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主要有:
(一)停止侵害;
(二)排除妨碍;
(三)消除危险;
(四)返还财产;
(五)恢复原状;
(六)修理、重作、更换;
(七)继续履行;
(八)赔偿损失;
(九)支付违约金;
(十)消除影响、恢复名誉;
(十一)赔礼道歉。
法律规定惩罚性赔偿的,依照其规定。
本条规定的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合并适用。
第二百三十七条造成不动产或者动产毁损的,权利人可以依法请求修理、重作、更换或者恢复原状。
第二百三十八条侵害物权,造成权利人损害的,权利人可以依法请求损害赔偿,也可以依法请求承担其他民事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
第一条民法典施行后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民法典的规定。
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但是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
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持续至民法典施行后,该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民法典的规定,但是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六十七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
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
第二百四十六条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
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最后一期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
第二百六十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九十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