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天嘉建设开发有限公司

福州卡比特地坪材料有限公司、福建天嘉建设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福清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7)闽0181执2996号
申请执行人:福州卡比特地坪材料有限公司,住所福建省福清市。
法定代表人:郑云,总经理。
被执行人:福建天嘉建设开发有限公司,住所福建省闽清县。
法定代表人:念融星,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福州卡比特地坪材料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福建天嘉建设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7)闽0181民初2250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该案立案执行后,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福建天嘉建设开发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但被执行人福建天嘉建设开发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在执行中,双方当事人自愿协商,自行和解,达成分期付款的协议。
本院认为,由于当事人自行和解,可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7)闽0181民初2250号民事调解之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  陈明武
执行员  施忠国
执行员  谢建芳

二〇一七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薛秀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