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腾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云南腾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致害责任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云0112执恢84号
申请执行人:***,男,汉族,1996年9月12日出生,身份证登记住址:昆明市呈贡区。
被执行人:云南腾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000052222211T。
住所地:昆明市金色家园南园******。
法定代表人:尹天成。
被执行人:邱芝祥,男,汉族,1985年11月23日出生,身份证登记住址:昭通市昭阳区。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云南腾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邱芝祥提供劳务者致害责任纠纷一案中,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2017)云0112民初248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经本院执行,被执行人云南腾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邱芝祥已履行283539.81元,本案现已执行完毕。
本院认为,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2017)云0112民初2484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内容已经全部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基于执行依据的权利全部得到了实现,本案依法予以执行结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2017)云0112民初2484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马驰原
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杨辉
书记员张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