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行润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云南行润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迪庆州亚洲旅游论坛投资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香格里拉市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9)云3401民初643号
原告:云南行润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云南省昆明市西山区马街镇明波第三股份合作社综合楼房****(石安公路第三污水处理厂旁)。
法定代表人:李春喜,职务: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安煌,云南钲沛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迪庆州亚洲旅游论坛投资置业有限公司,住所:云南省香格里拉市亚洲旅游论坛永久会址项目。
法定代表人:李存孝。
原告云南行润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行润公司)诉被告迪庆州亚洲旅游论坛投资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亚洲旅游论坛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15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并于2019年9月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行润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安煌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亚洲旅游论坛公司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行润公司向本院提出如下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亚洲旅游论坛公司一次性支付原告行润公司装修工程余款1,133,652.94元,并从2018年7月22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货款利率计付利息至款项实际付清之日止;2.判令被告亚洲旅游论坛公司一次性返还原告行润公司履约保证金58,160.00元,并从2018年4月10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付利息至款项实际付清之日止;3.原告行润公司就被告亚洲旅游论坛公司尚欠工程余款、履约保证金及利息在本案所涉整体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内优先受偿;4.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原被告之间于2017年2月25日签订了《香格里拉商务休闲区项目星级酒店铝合金门窗工程施工合同》,合同约定:被告将位于云南省迪庆州香格里拉市以北、紧邻3000亩奶子河湿地保护区南侧,松赞林寺停车场旁的香格里拉商务休闲区项目星级酒店铝合金门窗工程承包给原告施工。合同包干总价人民币壹佰壹拾陆万叁仟贰佰壹拾元整。如因被告原因导致设计变更,以最终结算金额为准。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30日内,原告向被告移交经审核合格的竣工验收资料(二份)及结算资料并经被告审核确认后,被告付款至原告完成合格工作量的85%;结算完成后15天内,按合同金额的98%扣除已支付工程款及违约金、其他扣款金额后将剩余工程款支付给原告。合同金额的2%的工程尾款作为工程质保金。本合同履约保证金为58,160.00元。此笔费用在被告方向原告方支付预付款时,从预付款中扣除。如无违约责任的前提条件下,工程竣工资料齐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七个工作日内一次性无息返还对应金额的履约保证金。如被告方延期付款超过30天,从合同约定的支付时间次日起,被告按照同期银行贷款利息向原告方支付应付款的利息。本施工合同于2018年3月28日竣工,3月29日验收合格,同年4月10日完成验收移交,同年7月6日结算完成,双方确认最终审定结算造价2,105,768.31元,已付工程款930,000.00元,保修款42,115.37元,扣除已付工程款和保修款后被告应付余款1,133,652.94元。按合同约定被告应于2018年7月21日前向原告支付工程余款1,133,652.94元,于2018年4月9日前一次性向原告返还履约保证金58,160.00元,但至今未支付,故原告向法院起诉,请依法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被告亚洲旅游论坛公司未到庭参加诉讼,亦未向本院提交书面答辩状,视为放弃答辩的权利。
原告行润公司为支持其诉讼请求,向本院提交如下证据:
1.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原告云南行润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企业登记信息及法定代表人身份信息。
2.香格里拉商务休闲区项目星级酒店铝合金门窗工程施工合同,证明原、被告于2017年2月25日签订了《香格里拉商务休闲区项目星级酒店铝合金门窗工程施工合同》,合同约定:被告将位于云南省迪庆州香格里拉市以北、紧邻3000亩奶子河湿地保护区南侧,松赞林寺停车场旁的香格里拉商务休闲区项目星级酒店铝合金门窗工程承包给原告施工(清单第7页)。合同包干总价人民币壹佰壹拾陆万叁仟贰佰壹拾元整。如因被告原因导致设计变更,以最终结算金额为准(清单第9页)。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30日内,原告向被告移交经审核合格的竣工验收资料(二份)及结算资料并经被告审核确认后,被告付款至原告完成合格工作量的85%;结算完成后15天内,按合同金额的98%扣除已支付工程款及违约金、其它扣款金额后将剩余工程款支付给原告(清单第12页)。合同金额的2%的工程尾款作为工程质保金。本合同履约保证金为RMB:58,160.00元(大写伍万捌仟壹佰陆拾元整)。此笔费用在甲方向乙方支付预付款时,从预付款内扣除。如无违约责任的前提条件下,工程竣工资料齐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七个工作日内一次性无息返还对应金额的履约保证金(清单第13页)。如甲方延期付款超过30天,从合同约定的支付时间次日起,被告按照同期银行贷款利息向乙方支付应付款利息(清单第42页)。
3.发票核对记录、发票及大额支付系统专用凭证,证明原告按被告同意应付款金额开具发票并经被告财务核对无误签字确认后收到的工程款金额共871,840.00元(应收工程款930,000.00元-履约保证金58,160.00元)。其中第一次同意应付款金额为230,000.00元,开票日期是2017年4月15日,共计叁份,核对无误签字日期是2017年4月20日,于2017年4月25日按合同扣除58,160.00元履约保证金后实付871,840.00元;第二次同意应付款金额为450,000.00元,开票日期是2017年6月1日,共计伍份,核对无误签字日期是2017年6月2日,于2017年6月22日实付450,000.00元;第三次同意应付款金额为250,000.00元,开票日期是2017年10月11日,共计叁份,核对无误签字日期是2017年10月13日,于2017年12月04日实付250,000.00元。
4.工程结算造价协议清单、工程预(结算)书、香格里拉项目星级酒店铝合金门窗工程施工结算审核汇总表、香格里拉商务休闲区项目单位工程验收移交单、工程验收证明书,证明合同于2018年3月28日竣工,3月29日验收合格,同年4月10日完成验收移交,同年7月6日结算完成,双方确认最终审定结算造价2,105,768.31元,已付工程款930,000,00元,保修款42,115.37元,扣除已付工程款和保修款后被告应付余款1,133,652.94元。按合同约定被告应于2018年7月21日前向原告支付工程余款1,133,652.94元,于2018年4月9日前一次性向原告返还履约保证金58,160.00元。
5.保险费发票复印件,证明原告在诉讼保全过程中,提供保函,向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迪庆中心支公司支付3,575.40元的保险费。
被告未到庭参加诉讼,亦未向本院提交证据,视为放弃举证、质证的权利。
结合庭审中原告的陈述,经合议庭评议,对各证据效力作如下认定:本院认为原告提交的证据形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与本案具有关联性,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
经审理查明:原告行润公司与被告亚洲旅游论坛公司于2017年2月25日在香格里拉市签订了《香格里拉商务休闲区项目星级酒店铝合金门窗工程施工合同》,合同约定:被告将位于云南省迪庆州香格里拉市以北、紧邻3000亩奶子河湿地保护区南侧,松赞林寺停车场旁的香格里拉商务休闲区项目星级酒店铝合金门窗工程承包给原告施工。合同包干总价人民币壹佰壹拾陆万叁仟贰佰壹拾元整。合同金额的2%的工程尾款作为工程质保金。本合同履约保证金为58,160.00元,该笔费用在被告方向原告方支付预付款时,从预付款中扣除。如无违约责任的前提条件下,工程竣工资料齐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七个工作日内一次性无息返还对应金额的履约保证金。如被告方延期付款超过30天,从合同约定的支付时间次日起,被告按照同期银行贷款利息向原告方支付应付款的利息。本施工合同于2018年3月28日竣工,3月29日验收合格,同年4月10日完成验收移交,同年7月6日结算完成,双方确认最终审定结算造价2,105,768.31元,原告方已付工程款930,000.00元,保修款42,115.37元,扣除已付工程款和保修款后被告应付余款1,133,652.94元。
本院认为,首先,原告云南行润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迪庆州亚洲旅游论坛投资置业有限公司自愿签订《香格里拉商务休闲区项目星级酒店铝合金门窗工程施工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该合同合法有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六十条的规定,双方均应按合同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原告云南行润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已经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完施工义务,被告迪庆州亚洲旅游论坛投资置业有限公司就应按合同约定履行自己的付款义务。该工程经双方结算确认,扣除保修款42,115.37元和已付工程款930,000.00元后,被告应支付给云南行润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工程款为1,133,652.94元、履约保证金为58,160.00元,现已过合同约定的付款期,原告云南行润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要求被告迪庆州亚洲旅游论坛投资置业有限公司支付上述工程款的诉讼请求,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其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八十六条:“发包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价款的,承包人可以催告发包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价款。发包人逾期不支付的,除按照建设工程的性质不宜折价、拍卖的以外,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议将该工程折价,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建设工程的价款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的规定,被告未按约定支付工程款,原告云南行润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在其工程价款范围内对本案建设工程折价或拍卖的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故原告的该项诉讼请求,本院依法予以支持。第三,被告公司迟延支付工程款的行为已构成了违约,按照双方合同的约定,被告公司应从合同约定的支付时间次日起按照同期银行贷款利率支付应付款的利息,合同约定的付款时间为结算完成后付款,故原告可分别自2018年7月22日起、2018年4月10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主张工程余款及履约保证金的利息,原告的该项诉讼请求,本院依法予以支持。第四,原告为财产保全申请提供担保是其法定义务,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法院应裁定驳回当事人的申请。本案中,原告申请财产保全既可以自己所有的财产作担保,还可以向保险公司投保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即原告无论采用何种方式为诉讼保全申请提供担保都是为了其自身合法权益,由此产生的费用依法应由原告本人负担,原告请求被告支付财产保全保险费用,本院不予支持。被告迪庆州亚洲旅游论坛投资置业有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不影响本院对本案的审理。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六十九条、第二百八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迪庆州亚洲旅游论坛投资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支付给原告云南行润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共计人民币1,133,652.94元,并支付自2018年7月22日起至实际还清上述工程款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产生的利息;
被告迪庆州亚洲旅游论坛投资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支付给原告云南行润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履约保证金共计人民币58,160.00元,并支付自2018年4月10日起至实际还清上述履约保证金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产生的利息;
原告云南行润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就被告迪庆州亚洲旅游论坛投资置业有限公司在本工程中欠付的工程款及履约保证金共计人民币1,191,812.94元范围内对本案建设工程折价或拍卖的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驳回原告云南行润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5,526.00元,由被告迪庆州亚洲旅游论坛投资置业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迪庆藏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钱晓鹏
人民陪审员  孙永华
人民陪审员  和佳庚
二〇一九年九月十一日
书 记 员  杨秋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