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天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云南远东中兴混凝土有限公司小坡分公司、云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曲靖市麒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云0302民初3518号
原告:云南远东中兴混凝土有限公司小坡分公司(以下简称远东混凝土小坡公司)。
营业场所:云南省曲靖市麒麟区小坡三村。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3020832726414。
负责人:刘月娥,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吕碧超,云南知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云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住所地:云南省曲靖市沾益区龙华街道龙华园小区38幢S5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300673605178F。
法定代表人:保明甫,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付光平,云南昌迪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史玲娟,云南昌迪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云南远东中兴混凝土有限公司小坡分公司诉被告云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现原告云南远东中兴混凝土有限公司小坡分公司以证据不足,需补充证据为由于2022年8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的理由正当,符合相关的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云南远东中兴混凝土有限公司小坡分公司撤回对被告云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6354元,减半收取3177元,由原告云南远东中兴混凝土有限公司小坡分公司负担。(已交纳)
审 判 长  武敬涛
人民陪审员  罗琼芳
人民陪审员  耿 华
二〇二二年八月八日
书 记 员  徐 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