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东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福建省东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中冶天工集团有限公司晋江建设分公司、中冶天工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石狮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闽0581民初3952号

原告:福建省东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城东街道黄林社区城华南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5031561827796。

法定代表人:叶华榕,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耿阳,福建明鼎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鹏,福建明鼎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被告:中冶天工集团有限公司晋江建设分公司,住,住所地福建省晋江市青阳街道曾井小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晋江支行**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5825509798907。

负责人:于青川。

被告:中冶天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天津自贸试验区(空港经济区)西二道**社会信用代码91120118789363043U。

法定代表人:周青,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峰,福建名仕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赖东彪,福建名仕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被告:福建建科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所地福建省泉州市石狮市建德花园****楼**梯**会信用代码913505815978797236。

法定代表人:陈锡良,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石狮市环湾投资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住所地福建省石狮市蚶江镇政府办公楼用代码9135058157299539X9。

法定代表人:龚泽栓,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文卫,福建协进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蔡荣典,福建协进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原告福建省东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冶天工集团有限公司晋江建设分公司、中冶天工集团有限公司、福建建科投资有限公司、石狮市环湾投资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6月26日立案。原告福建省东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19年12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福建建科投资有限公司、石狮市环湾投资建设有限公司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福建省东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自愿提出撤回对福建建科投资有限公司、石狮市环湾投资建设有限公司起诉的申请,自主处分其诉讼权利,符合法律的有关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福建省东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回对福建建科投资有限公司、石狮市环湾投资建设有限公司的起诉。

审 判 长  梁秋芳

人民陪审员  陈君航

人民陪审员  蔡良越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十三日

法官助理肖珊

书记员郭丽娜

附:本案适用的主要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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