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闽0503民初3590号
原告:***,男,1970年1月24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岳池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83年5月27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泉州市泉港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泉港区南港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福建省东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通吉路泉州市建筑服务产业园办公大楼成洲工业区A10栋413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5031561827796。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道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泉州市丰泽区华大街道城东社区居民委员会,住所地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华大街道办事处城东社区居委会,统一社会信用代码5535050375739067XY。
法定代表人:***,该居委会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顺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顺济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福建泉州环驰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泉州市台商投资区百崎回族乡通港路后海村路口1号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521MA34A6L78X。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昇法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福建省东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泉州市丰泽区华大街道城东社区居民委员会、第三人福建泉州环驰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3月9日立案。***于2022年7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自愿向本院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七月十八日
书记员 吴淑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