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东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福建泉州大唐混凝土有限公司与福建省东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南安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闽0583民初6280号
原告:福建泉州大唐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南安市丰州镇后田工业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500565395580G。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刺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福建省东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泉州市丰泽区城东街道黄林社区城华南路61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5031561827796。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男,1969年3月13日出生,汉族,住泉州市丰泽区。
被告:***,男,1962年1月16日出生,汉族,住泉州市丰泽区。
被告:***,男,1967年12月26日出生,汉族,住泉州丰泽区。
本院受理原告福建泉州大唐混凝土有限公司诉被告福建省东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福建泉州大唐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18年8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福建泉州大唐混凝土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并没有违背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福建泉州大唐混凝土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为25元,由福建泉州大唐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八月十五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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