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东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福建省东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泉州市北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企业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6)闽0503执3963号
申请执行人:福建省东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城东镇政府大院内,组织机构代码15618277-9。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泉州市北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泉州市丰泽区后墩路78号三楼,组织机构代码15618274-4。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福建省东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泉州市北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企业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福建省东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要求被执行人偿还1255000元及依生效判决确定的利息,上述款项均未执行到位。执行中,本院已对被执行人泉州市北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财产进行查控,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房产、车辆、银行存款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对被执行人财产查控情况已书面告知申请人,申请人暂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现已将被执行人泉州市北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进行信用惩戒。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可依法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院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也将依法予以继续执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期间,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长***
执行员***
执行员***

二〇一七年九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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