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恒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云南楚雄建昆混凝土搅拌有限公司与云南恒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楚雄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云2301民初3378号
原告:云南楚雄建昆混凝土搅拌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楚雄市鹿城镇下白庙村委会董家村民小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2300690858337F。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有和,云南滇楚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云南恒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昆
明市前卫镇沃尔特商业城1区2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0005993068308。
法定代表人:**。
原告云南楚雄建昆混凝土搅拌有限公司与被告云南恒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13日立案。原告云南楚雄建昆混凝土搅拌有限公司于2019年10月1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云南楚雄建昆混凝土搅拌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云南楚雄建昆混凝土搅拌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971元,由原告云南楚雄建昆混凝土搅拌有限公司负担(已交)。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月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