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恒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银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云06民终1331号

本院于2020年8月7日对上诉人云南恒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银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潘祥均,第三人李亚楼、姜浙云、许荣合同纠纷一案作出的(2020)云06民终1331号民事判决书中,存在笔误,应予补正。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2020)云06民终1331号民事判决中“一审案件受理费31066元,诉讼保全费5000元,由被上诉人***银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负担5333元(已交纳),由上诉人云南恒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潘祥均、***负担30711元(限于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二审案件受理费25711元,由上诉人云南恒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的被上诉人***银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负担一审案件受理费负担存在误写,补正为“一审案件受理费31066元,诉讼保全费5000元,由被上诉人***银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负担5355元(已交纳),由上诉人云南恒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潘祥均、***负担30711元(限于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二审案件受理费25711元,由上诉人云南恒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周严惠

审判员  陈 丹

审判员  余 帅

二〇二〇年八月十七日

书记员  徐开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