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皖1702执保152号
申请执行人::***,女,汉族,1989年5月26日,住址南京市浦口区。
被执行人:池州银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微省池州市贵池区南美花园环星楼222-224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700070917623
法定代表人:沈银华,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执行人::沈银华,男,汉族,1972年10月13日生,户籍地住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现住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
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查封、冻结池州银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沈银华两被执行人的不动产、银行存款2263943元或等额价值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池州银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沈银华银行存款2263943元或查封等额价值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杨善清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二日
书记员 王文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