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皖1702执1273号
申请执行人:***,男,1976年7月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
被执行人:池州银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南美花园环星楼222-224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7000709176236。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池州银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池州银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破产案件池州市贵池区人民法院已受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5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7)皖1702执1273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六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