池州银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池州银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民事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4)皖1702执2176号 申请执行人:***,男,1963年6月1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庐江县。 被执行人:池州银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南美花园环星楼22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7000709176236。 法定代表人:***。 本院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池州银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国内非涉外仲裁裁决强制执行一案,因双方私下和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八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4)皖1702执2176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九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