池州市贵池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皖1702执1631号
申请执行人:池州银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南美花园环星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7000709176236(1-3)。
被执行人:***,男,1972年10月13日生,汉族,住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
被执行人:***,女,1965年12月18日生,汉族,住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池州银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追收未缴出资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池州银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9)皖1702执1631号案件中对被执行人***、***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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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