潍坊市巨盛防水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淄博正翔经贸有限公司、潍坊市巨盛防水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鲁0305执保166号
申请人:淄博正翔经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淄博市临淄区敬仲镇蔡店村。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财产保全担保人:***,男,1968年5月27日生,汉族,现住淄博市临淄区。
财产保全担保人:***,女,1970年9月2日生,汉族,现住淄博市临淄区。
被申请人:潍坊市巨盛防水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寿光市化龙镇信老村。
被申请人:***,男,1972年10月5日生,汉族,现住寿光市。
被申请人:***,男,1969年7月11日生,汉族,现住寿光市。
本院审理申请人淄博正翔经贸有限公司诉被申请人潍坊市巨盛防水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淄博正翔经贸有限公司于2017年4月20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依法查封、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106万元或其他相应价值的财产,申请人提供的担保财产为财产保全担保人***与***共有的位于淄博市临淄区淄江花园北一区26号楼1单元3层西户房屋,产权证号:07-1095749。
本院认为,申请人淄博正翔经贸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查封财产保全担保人***与***共有的位于淄博市临淄区淄江花园北一区26号楼1单元3层西户房屋,产权证号:07-1095749。
二、查封、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106万元或其他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