潍坊市巨盛防水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卫国与兰培彩、黑龙江宝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等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威海市文登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6)鲁1003执567号
申请执行人*卫国。
被执行人***。
被执行人黑龙江宝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执行人潍坊市巨盛防水材料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卫国与被执行人***等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山东省威海市文登区人民法院(2014)威文民一初字第120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经申请执行人申请,本院立案执行。
本院在执行中经调查,没有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山东省威海市文登区人民法院(2014)威文民一初字第120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可再次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出执行申请,或者由本院依职权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