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寿光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783民初5416号之二
解除保全申请人:黄河防水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寿光市台头镇工业园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783613555834D。
法定代表人:花来友,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洋,山东联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潍坊市巨盛防水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寿光市化龙镇信老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7837544866687。
法定代表人:丁玉宝,董事长兼总经理。
解除保全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7日作出(2021)鲁0783民初5416号民事裁定,冻结被申请人存款510000元或查封其等值财产。解除保全申请人于2021年6月29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向本院提出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的保全措施,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潍坊市巨盛防水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存款510000元的冻结或等值财产的查封。
案件申请费3070元,由黄河防水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张春晖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韩晓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