潍坊市巨盛防水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黄河防水材料股份有限公司、潍坊市巨盛防水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寿光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783民初5416号之一
原告:黄河防水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寿光市台头镇工业园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783613555834D。
法定代表人:花来友,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洋,山东联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潍坊市巨盛防水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寿光
市化龙镇信老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7837544866687。
法定代表人:丁玉宝,董事长兼总经理。
原告黄河防水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潍坊市巨盛防水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7日立案。原告黄河防水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于2021年6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黄河防水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黄河防水材料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4424元,由黄河防水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张春晖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韩晓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