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辰宇电气有限公司

镇江亨通电器有限公司、江苏辰宇电气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宿迁市宿豫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苏1311民初1272号
原告:镇江亨通电器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100713273228W,住所地江苏省镇江市京口工业园李华南站68号。
法定代表人:章健康,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雅凯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辰宇电气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3116805388828,住所地江苏省宿迁市宿豫区张家港大道18号(张家港宿豫工业园区内)。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宿迁市达能电力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3113311542235,住所地江苏省宿迁市宿豫区张家港宿豫工业园区张家港大道2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镇江亨通电器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辰宇电气有限公司、宿迁市达能电力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3月3日立案。原告镇江亨通电器有限公司于2022年3月18日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镇江亨通电器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江苏辰宇电气有限公司、宿迁市达能电力有限公司的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镇江亨通电器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07元,由原告镇江亨通电器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霞
二〇二二年三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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