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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电气有限公司与上海憬然能源科技有限公司申请破产清算强制清算与破产申请审查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沪03破申151号
申请人:江***电气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宿迁市宿豫区张家港大道18号(张家港宿豫工业园区内)。
法定代表人:姚猛。
被申请人:上海憬然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杨浦区国泰路11号601-7室。
法定代表人:庄国春。
申请人江***电气有限公司以被申请人上海憬然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未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为由,向本院申请对上海憬然能源科技有限公司进行破产清算。
本院查明:案外人科华数据股份有限公司申请上海憬然能源科技有限公司进行破产清算,本院已于2022年9月1日立案受理,案号(2022)沪03破278号。
本院认为,破产清算程序乃是概括执行程序,有着公平清理债权债务的职能。在上海憬然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已经被法院裁定进入破产清算程序的情况下,本案已无必要。申请人如认为己方系上海憬然能源科技有限公司的债权人,可依法向管理人申报债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江***电气有限公司的申请,不予受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上诉状副本,上诉于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陆韵华
审 判 员 刘建雷
审 判 员 孙红日
二〇二二年九月一日
法官助理 王嘉兴
法官助理 邹君贤
书 记 员 邹君贤
附:相关法律条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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