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辰宇电气有限公司

江***电气有限公司、**市元源新型建材有限公司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市**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苏1311财保184号之一 解除保全申请人:江***电气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3116805388828,住所地江苏省**市**区***大道18号(*****工业园区内)。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女,1983年1月4日出生,居民,住江苏省**市宿城区。 被申请人:**市元源新型建材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311MA1MTXKT1X,住所地江苏省**市宿城区***工业园区(**市金鼎混凝土有限公司院内)。 法定代表人:张成路,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义扬律师事务所律师。 **市元源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保全江***电气有限公司一案,本院于2023年2月17日作出(2023)苏1311财保184号民事裁定,裁定:冻结被申请人江***电气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85000元,冻结期限为一年。2023年3月15日申请人以其名下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分行已足额冻结为由,向本院申请解除其他银行的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申请解除对上述财产的保全,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申请人江***电气有限公司名下除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分行(账号13×××42)以外的冻结。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三月十六日 书记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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