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淮安市淮阴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苏0804民初124号之二
原告:江***电气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3116805388828,住所地江苏省宿迁市宿豫区张家港大道与***路交叉口。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法务。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法务。
被告:淮安市淮阴区城发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80434645769XB,住所地淮安市淮阴区黄河花园小区12-1B幢103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江***电气有限公司与被告淮安市淮阴区城发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月5日立案。原告江***电气有限公司于2023年1月30日以双方已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江***电气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电气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6855元,减半收取3427.5元,保全费2455元,合计5882.5元,由原告江***电气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高 平
二〇二三年二月二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