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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某某电气有限公司、某某晨能源科技有限公司申请破产清算破产申请审查案件强制清算与破产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 浙江省杭州市临安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浙0112破申3号 申请人:江***电气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宿迁市**区***大道18号(*****工业园区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3116805388828。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系公司职工。 被申请人:***晨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临安区锦南街道卦畈村卦畈路27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853228706238。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2022年6月15日,申请人江***电气有限公司以被申请人***晨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钰晨公司)资不抵债,且不能偿还到期债务为由向江苏省宿迁市**区人民法院申请对钰晨公司进行破产清算。该院经审查,于2022年8月2日决定将钰晨公司作为被执行人的执行案件移送本院破产审查。本院收到该案后,经***晨公司,该公司在指定期限内未提出异议。 本院查明:钰晨公司系于2014年12月24日登记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在杭州市临安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登记注册,公司登记住所地位于杭州市临安区锦南街道卦畈村卦畈路271号。公司注册资本500万元,实缴1万元,***、***分别持股90%、10%。经营范围:太阳能光伏技术的研发、技术咨询、技术服务;分布式光伏发电;销售:太阳能电池组件、太阳能封装材料、光伏设备;太阳能光伏设备安装、设计、维修。 申请人江***电气有限公司对被申请人钰晨公司享有合法到期债权,尚欠本息金额约50394.2元,且已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经查,钰晨公司在本院无作为被执行人的案件,但据江苏省宿迁市**区人民法院审查,该公司在江苏省作为被执行人的案件有3件,名下未查询到有足够可供执行财产。 本院认为:钰晨公司在本院辖区的市场监督管理局登记注册,且主要办事机构也在本院辖区,故本院依法对钰晨公司的破产案件有管辖权。申请人江***电气有限公司对钰晨公司享有合法债权,至今未获全额清偿。钰晨公司存在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情形,已符合进行破产程序的条件。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第三条、第七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受理申请人江***电气有限公司对被申请人***晨能源科技有限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 本裁定自即日起生效。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一月十六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