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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电气有限公司、淮安市淮阴区城发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淮安市淮阴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苏0804民初124号 申请人:江***电气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3116805388828,住所地江苏省宿迁市宿豫区张家港大道与***路交叉口。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法务。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法务。 被申请人:淮安市淮阴区城发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80434645769XB,住所地淮安市淮阴区黄河花园小区12-1B幢103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申请人江***电气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淮安市淮阴区城发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江***电气有限公司于2023年1月5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对被申请人淮安市淮阴区城发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或其他等额财产进行保全,限额386941.99元。**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公司出具保单保函为上述保全提供担保。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江***电气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淮安市淮阴区城发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或查封、扣押其他等额财产,限额人民币386941.99元。 案件申请费2455元,由申请人江***电气有限公司预交。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高 平 二〇二三年一月十二日 书记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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