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某市元源新型建材有限公司、江某某电气有限公司等财产保全财产保全执行执行通知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市宿豫区人民法院
执 行 结 案 通 知 书
(2023)苏1311执保355号
立案庭:
你庭于2023年2月17日移交我局执行申请人**市元源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江***电气有限公司财产保全纠纷一案。受立案庭委托,本局通过线上查控系统,于2023年2月20日对被申请人江***电气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85000元进行冻结,冻结期限为一年。截止2023年2月21日实际冻结金额为71786.36元。现已完成相关保全事项并将结果告知你庭。故此结案。
特此通知
二〇二三年二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