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业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江苏业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阜宁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苏0923民初5108号之一
申请人:***,男,XXX,居民,住阜宁县。
被申请人:江苏业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建湖县县城秀丰文苑秀—**。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与***、江苏业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阜宁县人民政府*滩街道办事处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于2018年9月17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请求对被申请人江苏业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阜宁县人民政府*滩街道办事处应付工程款75万元予以冻结,并提供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作担保。本院于2018年9月17日作出(2018)苏0923民初5108号裁定,对江苏业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阜宁县人民政府*滩街道办事处应付工程款75万元予以冻结,期限为一年。现***要求对上述工程款继续查封。因该案在审理中,为使生效判决得以顺利履行,应对上述应付款继续查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继续对被申请人江苏业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阜宁县人民政府*滩街道办事处应付工程款75万元予以冻结。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倪常春
审判员***
人民陪审员薛恒
二〇一九年八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