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业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江苏业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高邮市新力度混凝土有限公司、江苏恒大混凝土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扬州市广陵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02执2216号
申请执行人:江苏业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建湖县。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被执行人:高邮市新力度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高邮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江苏恒大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兴化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关于江苏业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高邮市新力度混凝土有限公司、江苏恒大混凝土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高邮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84民初300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依据该判决书向高邮市人民法院申请执行,高邮市人民法院于2017年9月21日以(2017)***84执2018号立案执行。2018年8月16日,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8)***执监71号民事裁定书,裁定该案由本院执行。本院于2018年9月7日以(2018)***02执2216号立案执行。
执行中,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8)***02执2216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四月一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