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省阜宁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苏0923民初5108号
原告:***,男,XXX,居民,住阜宁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一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一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男,XXX,住建湖县。
被告:*苏业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建湖县县城秀丰文苑秀—**。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以上二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建湖县九龙口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阜宁县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住所地阜宁县**街道
法定代表人:***,该街道办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苏法震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苏业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阜宁县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9月1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因案情复杂,双方争议较大,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判长倪常春
审判员***
人民陪审员薛恒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十二日
书记员秦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