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业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139某某、某某等与某某、某某等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苏09民辖终139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女,1966年2月23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江苏省建湖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72年8月25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江苏省建湖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90年3月13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江苏省建湖县。
原审被告:***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建湖县森达西路538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江苏省射阳县人民法院(2019)苏0924民初14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上诉称,案涉项目纯属劳务承揽,不存在合同约定的由***、***提供材料的事实,故本案并非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而是劳务承包合同纠纷,依法应由原告或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综上,请求二审法院将本案移送江苏省建湖县人民法院管辖。
***、***未作答辩。
***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未作陈述。
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案件按照不动产专属管辖确定受诉法院,即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律由建设工程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还包括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装饰装修合同纠纷、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纠纷等。故即使本案系劳务分包合同纠纷,依法仍属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应按照不动产专属管辖确定受诉法院。因案涉工程所在地位于江苏省射阳县,故江苏省射阳县人民法院对本案依法享有管辖权。原审法院裁定驳回***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勇
审判员***
审判员*砚

二〇一九年四月三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