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泸州市龙马潭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0504财保101号
申请人:泸州三禾混凝土工程有限公司,住所:泸州市龙马潭区特兴镇特兴街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50058649916X8。
法定代表人:李定涛,该公司董事长。
被申请人:成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武青南路33号(武侯新城管委会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07569684240A。
法定代表人:刘全珍。
申请人泸州三禾混凝土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1月25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成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成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实验支行账户1001××××9150或其他银行账户内的存款1146万元采取冻结措施,并已提供都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诉讼财产保全保单保函作为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依法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成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成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实验支行账户1001××××9150或其他银行账户内的存款1146万元。
本裁定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杨明康
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李国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