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泸州市龙马潭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0504民初893号之一
原告:泸州三禾混凝土工程有限公司,住所:泸州市龙马潭区特兴镇特兴街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50058649916X8。
法定代表人:李定涛,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潘豪,四川明炬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智明,四川明炬律师事务所律师助理,一般授权。
被告:成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武青南路**(武侯新城管委会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07569684240A。
法定代表人:刘全珍。
原告泸州三禾混凝土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成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于2021年2月23日向原告泸州三禾混凝土工程有限公司送达了《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但原告泸州三禾混凝土工程有限公司未在法定的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亦未向本院申请减、缓、免交案件受理费。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泸州三禾混凝土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杨明康
二〇二一年三月八日
书记员 李国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