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时艺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四川时艺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广汉分公司、四川时艺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侵权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广汉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川0681民初1089号
原告:***,男,汉族,1969年12月11日生,住四川省广汉市。
法定代理人:***,男,汉族,1992年2月7日生,住四川省广汉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四川世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四川时艺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广汉分公司,住所四川省德阳市广汉市三亚路一段七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681MA638F6P8F。
法定代表人:熊友刚。
被告:四川时艺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成都市武侯区高升桥路9号5栋9楼90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075800042772。
法定代表人:詹佑清。
原告***与被告四川时艺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广汉分公司、被告四川时艺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侵权责任纠纷一案,本院2020年4月24日立案受理后,原告因欲与被告方和解,于2020年4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150元,由原告***负担(已预交)。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四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余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