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川0603民初2558号之一
解除保全申请人:四川中恒电讯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青羊区优品街79号1栋4层40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05057486590M。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申请人:**,男,1981年7月7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四川省苍溪县,经常居住地四川省德阳市旌阳区。
四川中恒电讯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与**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22日作出(2019)川0603民初2558号民事裁定,依据该裁定冻结了被申请人**在工商银行德阳西干道支行账号为62×××75中的存款或其他银行账号的存款共计80万元,查封了被申请人**名下共有的位于四川省德阳市的房屋[产权证号:川(2017)德阳市不动产权第0016035号,权利人:**、***]。四川中恒电讯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于2020年5月28日向本院申请解除对**的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二审后**已主动向四川中恒电讯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履行支付义务,四川中恒电讯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申请解除保全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解除对被申请人**在工商银行德阳西干道支行账号为62×××75中的存款或其他银行账号的存款共计80万元的冻结;
二、解除对被申请人**名下共有的位于四川省德阳市的房屋[产权证号:川(2017)德阳市不动产权第0016035号,权利人:**、***]的查封。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五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张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