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在审理四川中恒电讯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与**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四川中恒电讯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于2019年7月22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在工商银行德阳西干道支行账号为62×××75中的存款或其他银行账号的存款共计80万元、查封被申请人**名下共有的位于四川省德阳市的房屋[产权证号:川(2017)德阳市不动产权第0016035号,权利人:**、***],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提供保函为本次保全作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申请人**在工商银行德阳西干道支行账号为62×××75中的存款或其他银行账号的存款共计80万元;******
二、查封被申请人**名下共有的位于四川省德阳市的房屋[产权证号:川(2017)德阳市不动产权第0016035号,权利人:**、***]。******
银行存款的保全期限为一年,动产的保全期限为两年,不动产及其他财产权的保全期限为三年。******
案件申请费4520元,由申请人四川中恒电讯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七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