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印江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黔0625执保87号
解除保全申请人:**,男,1982年9月16日出生,土家族,住印江自治县。
被申请人:四川中恒电讯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青羊区。
法定代表人:郭涛,系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张敏,男,1982年2月14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铜梁县。系该公司员工。
解除保全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四川中恒电讯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经**申请本院于2020年10月19日裁定冻结了四川中恒电讯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00万元,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达成调解协议且四川中恒电讯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已经支付完全部款项。现**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解除保全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四川中恒电讯信息技术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00万元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陈绯绯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一日
法官 助理 樊 淦
代理书记员 刘 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