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中恒电讯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某某与被申请人四川中恒电讯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印江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黔0625民初1183号

申请人:**,男,1982年9月16日出生,土家族,住贵州省印江自治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博文,贵州巨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梅冰冰,贵州巨合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申请人:四川中恒电讯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青羊区

法定代表人:郭涛,男,1977年11月4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绵阳市。系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敏,男,1982年2月14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铜梁县。系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肖荣,男,1992年11月8日出生,侗族,住贵州省铜仁市万山区。系该公司员工。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四川中恒电讯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0年10月19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请求冻结查询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100万元。申请人**已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诉讼财产保全的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四川中恒电讯信息技术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00万元。(冻结期限为一年)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邓和芳

审 判 员  田文举

人民陪审员  杨明芬

二〇二〇年十月十九日

法官 助理  蒲学芬

代理书记员  蒲学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