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印江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黔0625民初1183号
申请人:**,男,1982年9月16日出生,土家族,住贵州省印江自治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博文,贵州巨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梅冰冰,贵州巨合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申请人:四川中恒电讯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青羊区
法定代表人:郭涛,男,1977年11月4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绵阳市。系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敏,男,1982年2月14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铜梁县。系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肖荣,男,1992年11月8日出生,侗族,住贵州省铜仁市万山区。系该公司员工。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四川中恒电讯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0年10月19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请求冻结查询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100万元。申请人**已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诉讼财产保全的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四川中恒电讯信息技术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00万元。(冻结期限为一年)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邓和芳
审 判 员 田文举
人民陪审员 杨明芬
二〇二〇年十月十九日
法官 助理 蒲学芬
代理书记员 蒲学芬